申请人:北京咖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2589号“COMO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91499号“codoon”商标、第29989108号“CODOON”商标、第25099320号“CODOON”商标、第22095221号“COM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构成、读音、含义、外观、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及产品展示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营销广告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射箭用器具、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游戏机、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COMOON”与引证商标一、二、三“CODOON”、引证商标四“COMEON”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