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8592号“新鲜生活节 LET'S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在全部指定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而且,大量含有“节”字的商标成功获得注册,基于一致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汉语关于“节”的释义页面、媒体对“新鲜生活节”的新闻报道、含有“节”字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新鲜生活节”易使相关消费者理解为是一种节日的名称,而中国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中并无“新鲜生活节”,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举其他含有“节”字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