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7314号“百度安全实验室Baidu X-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93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出具《同意商标共存声明书》,表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申请不会损害引证商标注册人的相关利益,在申请商标被核准注册前,同意其在第38类服务上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出具《同意商标共存声明书》,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