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394279号“小央视频 世界汇于掌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央视频 世界汇于掌心 37394279

阅读:136006 2020-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央视频(广东)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4279号“小央视频 世界汇于掌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89025号“小央视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人:小央视频(广东)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4279号“小央视频 世界汇于掌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89025号“小央视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至今仍处于异议程序中,并未取得商标注册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小央视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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