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爱彼此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20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54623号“HUALAHUA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51354S号“A ATMOSPHERA CREATEUR D'INTERIE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二相类似的“玩具箱;竹工艺品;柳条提篮编织物”商品,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情况、媒体报道、获奖情况、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在“毛毯;被子;床单和枕套;蚊帐”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因更正转新申请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玩具箱;竹工艺品;柳条提篮编织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书在上述商品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枕头;野营用睡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头;野营用睡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箱;竹工艺品;柳条提篮编织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