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7359号“伊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5724号“伊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3619号“伊然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0245号“爱伲牛仔AINI COWBOY及图”商标、第6277849号图形商标、第15956115号“暴兽VIOLENT BEAST及图”商标、第26129873号“牛得多NIU DE DUO及图”商标、第24231683号“RANCH EAR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