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01307号“PROLOG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OLOGUE 37201307

阅读:89714 2020-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目标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1307号“PROLOG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326398号“PROLOG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推车(…

  申请人:目标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1307号“PROLOG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326398号“PROLOG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推车(家具);花架(家具)”商品已经被撤销,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维基百科、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申请人母公司排名、店面情况、销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推车(家具);花架(家具)”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展示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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