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63906号“DOSFA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OSFARM及图 38763906

阅读:120918 2020-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新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3906号“DOS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来源,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重新组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5006927号“play MO…

  申请人:广东新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3906号“DOS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来源,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重新组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5006927号“play MORE FRESH BREATH Sugar Free cooling waterme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资料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为其在先商标的重新组合之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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