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李智强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对第29161983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运动鞋服品牌公司,其“N”、“NB”、“NEW BALANCE”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第4170999号“N及图”商标、第5942394号“N及图”商标、第11268876号“N new balan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模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公众,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360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在先裁定及判决;国家图书馆出具的2008-2015年对申请人及其相关品牌的报道;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申请/注册列表;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在在先商标信息;审计报告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8年2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外套、鞋(脚上的穿着物)、鞋面、鞋底、运动鞋、T恤衫、帽子(头戴)、长袜、袜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9年2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外套、鞋(脚上的穿着物)、鞋面、鞋底、运动鞋、T恤衫、帽子(头戴)、长袜、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N及图”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N及图”在字母构成、构图设计、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