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86021号“NEUTROGENA Rapid Cl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2074号“Rapid CL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中国已经获得了极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正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百度百科介绍、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面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申请商标标识,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