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洁尔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亿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0564号“洁尔美 JER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4345号“洁尔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洁尔美”与引证商标“洁尔美”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牙科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