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6000号“蓝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2495号“蓝月”商标、第13914162号“蓝月庄园”商标、第13131762号“蓝月庄园”商标、第13131778号“蓝月庄园”商标、第11225389号“蓝月庄园 BLUE MOON GARDEN”商标、第11225383号“蓝月庄园 BLUE MOON GARDEN”商标、第5042606号“蓝月花木”商标、第19526453号“蓝月轩 BLUE M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和七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七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木材、谷(谷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七核定使用的灌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引证商标五、六、八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