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0316号“TSSM BUFFAL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6457号“水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在第12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6089号“水牛”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装甲陆地车辆等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与引证商标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申请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在第1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3895号“Buffalo River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弹道导弹等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与引证商标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申请商标在第13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和第1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