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英欣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3382号“七食九号 食堂 新中式快餐 QI SHI JIU 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38379A还“柒拾玖号”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