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祖明肿瘤中医药研究所(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6058号“百留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