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满州里满炭活性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89363号“满炭ManT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已有类似“满炭”字样的商标共存。申请人在对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满炭”及对应汉语拼音构成,指定使用在活性炭、过滤用碳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