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荣斋(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5561号“津门桂荣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09172号“津门桂宝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结构外观设计、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及产品照片、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单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津门桂荣斋”与引证商标“津门桂宝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