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蒂夫•乔布斯档案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9568号“STEVE JO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97284号“STEVE&JO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一家中国公司,与STEVE JOBS先生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其注册和使用必造成不良影响。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以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经公证认证的权利继承人声明登记复印件。二、劳伦娜•鲍威尔•乔布斯女士与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声明文件复印件等。劳伦娜•鲍威尔•乔布斯女士于2018年8月31日将其所有的关于“STEVE JOBS”商标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及其继任者和受让人。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劳伦娜•鲍威尔•乔布斯女士于2018年8月31日将其所有的关于“STEVE JOBS”商标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及其继任者和受让人。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另,由于“STEVE JOBS”商标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