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11686号“AGBI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GBIOME 38511686

阅读:73045 2020-06-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葛百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511686号“AGBI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类国际注册第12973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类国际注册第13211…

  申请人:艾葛百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511686号“AGBI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类国际注册第12973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类国际注册第1321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5783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5783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5783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578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5783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5783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类国际注册第12973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类国际注册第1321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驳回。申请人自愿删除与引证商标四、六、八相冲突的消毒纸巾商品,故引证商标四、六、八不再构成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五、七已被驳回,故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九、十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二、九、十的地址进行变更,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灭菌剂等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档案、保全证据公证书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经审查已核准国际注销,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在我局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九、十的地址经核准已变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现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3. 引证商标三、五、七分别经我局审理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五、七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纸巾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菌剂、杀病毒剂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八核定使用的浸卸妆液的薄纸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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