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德镇问鼎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1201号“问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96975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23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且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3月13日第1687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问鼎”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问鼎传奇”中,含义无明显区别,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红茶、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