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8794号“爆冰凉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15968号“冰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我局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并未对指定商品的特点作出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含有“茶”字的其他商标注册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维持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非医用草本茶、棒棒糖、果汁刨冰、(加入饮料用的)冰块”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咖啡、非医用草本茶、棒棒糖、果汁刨冰、(加入饮料用的)冰块”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非医用草本茶、棒棒糖、果汁刨冰、(加入饮料用的)冰块”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咖啡、非医用草本茶、棒棒糖、果汁刨冰、(加入饮料用的)冰块”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茶”,用作商标使用于除“非医用草本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