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雄安一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63863号“又一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5584号“又一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后,现核定使用商品为“茶;茶叶代用品;咖啡;糖;蜂蜜”(见168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