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OZNEY GROUP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8554号“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725830号商标、第1478137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