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登达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27732号“DENTA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84103号“DENTAID”商标所有人与复审申请人为同一权利所有人,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