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小黄鸭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291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985695号图形商标、第11053828号“小鸭牌XIAOYAPAI及图”商标、第13606042号“小鸭牌XIAOYAPAI及图”商标、第12259600号“阅耳及图”商标、第1542223号“小鸭Xiaoya DUCK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至五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指代对象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