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纳弥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1420号“NAMMI THERAPEU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07216号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