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筑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3363号“筑图整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14532号“筑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宣传,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筑图整装”为中文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筑图”,二者在文字组成及呼叫方面均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它明确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铺设和维护、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