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日日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0797号“日日顺乐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533366号“日日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054755号“日日顺RiRiS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认读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