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信用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8930708号“齐力 QI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齐力”、“QILI”及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25636号“乾哲 Qian Zhe及图”商标在呼叫、文字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对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