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皮东软件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2518号“PYTHON PACKAGE IND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32139号“INDEX”商标、第10103968号“蟒蛇”商标、第1983926号“INDEX”商标、第1983920号“IND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