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天易国际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33464号“GERBE STEPHA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21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258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很可能被撤销,一旦被撤销将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75453号、第1991669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GERBE”的介绍、申请人简介、媒体报道、引证商标一、二档案信息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GERBE ”、“STEPHANE”分别与引证商标一“GERBER”、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Stephanie”、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英文“Stephone”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虽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