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特安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25008号“GOUDEN CARO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53447号“GOUDEN CAROLUS”商标在异议案件中被决定不予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获得核准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4443号“GOUDEN-CAROLUS CUVEE VAN DEKEIZER金卡路.酷威”商标、第3894453号“GOUDEN CAROLUS CLASSIC古典.金卡路”商标、第3894451号“GOUDEN CAROLUS AMBRIO金卡路.安布里”商标、第3894454号“GOUDEN CAROLUS TRIPLE金卡路.特里佩”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获得核准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