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703804号“vr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vrv 14703804

阅读:122250 2020-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集美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3月22日对第14703804号“vr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116454号“VR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0457号“V…

  申请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集美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3月22日对第14703804号“vr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116454号“VR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0457号“VR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0860号“VR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密切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人的“VRV”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影响力,成为空调领域的知名品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三应被认定为室内冷却器、空气调节装置、工业用及家用空调器及部件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提出注册申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一千六百余件商标,远远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还多次抄袭了如“李锦记”、“苹果APPLE”、“李医生”等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被申请人具有大量囤积商标,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并且,被申请人还在“好标网”上销售商标,并进行商标转让,被申请人的行为必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与其商标代理机构创始人相同,二者具有关联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工商登记及翻译、公司介绍、简介、公司年报、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简介、百科全书介绍;

  2、产品宣传册、广告和宣传证据、杂志和新闻报道、文章、产品发布会照片、宣传视频等;

  3、销售凭据、销售额统计表、产量及生产计划统计表;

  4、商标许可费用明细及纳税数额汇总表、纳税证明、商标许可备案材料;

  5、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网站信息摘录、上海大金空调有限公司资格评定证书及荣誉证书;

  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产品宣传册、制作费用发票、铭板设计合同、广告合同及发票、参展合同及发票、供货安装合同及发票等;

  7、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知名度证据等;

  8、被申请人商标列表、抄袭品牌介绍、“好标网”销售商标网页公证件、被申请人工商登记及其代理人工商登记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等商品上。案外人CEJE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作出商评字[2017]第107050号裁定书对争议商标在化妆品、化妆棉、洗发液、洗衣剂、宠物用香波商品上的注册宣告无效,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目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清洁制剂、鞋油、香精油、牙膏、空气芳香剂。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和装置、室内冷却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已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1600余件商标,如第14839730号“邱记煌”商标、第17446236号“佰草神”商标、第20774903 号“一号专柜”商标、第14696939号“全棉世家”商标、第13485882号“李医生”商标、第13500267号“蓝月亮”商标、第9116419号“西单女孩”商标、第13472347号“顺丰”商标、第13945944“御泥日记”商标、第14722667“卡雀羚”商标等,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的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主张,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vrv”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虽英文字母构成相同,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和装置、室内冷却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鞋油等与申请人主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空调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在清洁制剂、鞋油等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600余件商标,其中,有大量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部分商标未能获准注册或已被宣告无效。而被申请人亦未就此现象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一般商事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此类大规模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时并无证据显示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服务,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另,争议商标本身并非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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