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美日一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骏驰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12288号“每日一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其是申请人主体商号的译音字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行业协会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每日一桶”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