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澔业贸易(珠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聚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11656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6816号商标、第17830366号商标、第21964643号商标、第32491505号商标、第396327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在3501、3502群组“为商业和广告目的举办、安排和组织贸易展示和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请求在其余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501、3502群组“为商业和广告目的举办、安排和组织贸易展示和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