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泰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乡非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65317号“惪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977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