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金恩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六指山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0860号“迦恩JIA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326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352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