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拉菲特蒙特莱兹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2432号“GRAPHALLO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30963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介绍、海外注册情况、异议申请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滚柱轴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