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29691号“莱佛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莱佛士 38929691

阅读:102593 2020-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莱佛士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9691号“莱佛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高级酒店和度假村管理公司。“莱佛士”是申请人英文商标和商号“RAFFLEAS”对应的中文商标和商号,申请人是“莱佛士”商标…

  申请人:莱佛士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9691号“莱佛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高级酒店和度假村管理公司。“莱佛士”是申请人英文商标和商号“RAFFLEAS”对应的中文商标和商号,申请人是“莱佛士”商标的真正所有人。“莱佛士”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53809号“莱佛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出于抢注申请人知名商标及商号的恶意,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异议申请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尚处我局异议程序,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929691号“莱佛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莱佛士 389296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813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