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市仙湖养鱼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07906号“红星仙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红星仙湖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64529号“鄱海POHAI及图”商标、第27125496号“一方渔苑YIFANGYUYUAN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树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