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364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8736461

阅读:108870 2020-06-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36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3474号“Q·女”商标、第36754148号“女”商标、第33906635号“女 非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

  申请人:杨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36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3474号“Q·女”商标、第36754148号“女”商标、第33906635号“女 非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易使人识别为文字“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Q·女”、引证商标三“女 非秘”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女”。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因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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