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最高控股公司(原商标申请人:美国最高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69596号“Sup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7788922号“SUP SUPREME SUPR”商标、第29826764号“SUP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撤回该商标注册申请。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权利障碍。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二均转让至香港最高控股公司名下,据此,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