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14793号“蔚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78119号“蔚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27136号“蔚来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审理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3月25日,我局作出引证商标二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蔚来”与引证商标一“蔚来”、引证商标二“蔚来社区”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