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82459号“HL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LG 33882459

阅读:137799 2020-06-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恒隆地产(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2459号“HL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1467号“HLG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11475号“海乐咖啡HLG CO…

  申请人:恒隆地产(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2459号“HL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1467号“HLG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11475号“海乐咖啡HLG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16259号“红楼宫HL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57800号“HL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186092号“H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含义、读音、整体结构、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恒隆集团”词条;恒隆集团有限公司企查查信息页面;恒隆集团年报下载链接页面;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商标流程页面。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HLG”与引证商标五“HLG”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呼叫上相同,二者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882459号“HL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LG 338824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7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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