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神农架道地药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20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图形组成,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是出于善意使用的目的注册的,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神薬”的变形,将其用作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情形。申请商标已进行作品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其可以被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