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本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安县拓未石材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4日对第127057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4375号决定书,决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并刊登于2020年2月13日第1683期公告,该决定现已生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