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图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2715号“图灵梦工场TURING Turing Dream Works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8516号“TURING RO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82202号“TURINGMA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47457号“TUNING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986771号“TV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986775号“TV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081080号“TURNING MEC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060487号“T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177980号“TU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012055号“动静界TUNING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490681号“DREAMWORKST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图形外观和构图、显著识别部分、呼叫以及含义、行业属性与地域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已有诸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初审通过或注册,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学、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音乐制作、游乐园服务、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十核定使用的“教学、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图灵梦工场”、英文“Turing Dream Works”、“TURING”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TURING”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TURING ROBOT”、引证商标二“TURINGMAKER”之中,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灵梦工场”与引证商标十的显著识别部分“DREAMWORKSTV”(译为“梦工厂”)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导游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