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1863号“传奇今生翰林院 LEGEND 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9115号“LEGENDG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用接口”商品上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话”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内部通讯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内部通讯装置”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移动电话”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