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嘉萱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人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92300号“扎马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其他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诈”、“扎”文字释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诈马宴”是蒙古族特有的庆典宴飨整牛席或整羊席。申请商标“扎马宴”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与“诈马宴”高度近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