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038729号“安达卢西亚之星 esTReLLa anDaLuz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安达卢西亚之星 esTReLLa anDaLuza 35038729

阅读:60014 2020-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赫尔托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8729号“安达卢西亚之星 esTReLLa anDaLu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0966号“安达卢西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赫尔托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8729号“安达卢西亚之星 esTReLLa anDaLu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0966号“安达卢西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13966号“安达卢西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并不指向西班牙南部一地区名称,用在指定使用的食用油、食用橄榄油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商品的来源。三、申请商标已在西班牙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市场影响,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西班牙商标注册证书、所获荣誉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安达卢西亚之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组合“安达卢西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食用橄榄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安达卢西亚”是西班牙南部一地区名称,该地区是著名橄榄油产地,用在指定的食用油、食用橄榄油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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